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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类型有哪些?申请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0 人浏览 | 时间:2020-06-13 10:10

专利类型:

1.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有形产品所做的改进,这里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产品设计涉及工艺、配方等技术方案,那么则属于发明的范畴,可同时申请。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的设计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设计。

专利转让的含义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多长时间才能拿到证书?

答案是:通常需要半年,即6个月左右。

提交申请以后进行初步审查,通常需要2-4个月;

2016年6月以后,对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审查变得相当严格,因此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也特别多,答复过程需要一些时间,所以会延长审查周期。

收到授权通知书并且缴费以后,还需要2个月左右制作证书。

如果办理加快程序,发明在批准加快后1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2个月内结案。

凡是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况的发明专利申请,都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优先审查被批准以后,该专利申请进入优先审查程序,在一年内即可审结。发明实审过程中,一般都会下发2-3次通知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4个月(优先审查2个月),第二次以后的通知书答复期限都是2个月(优先审查1个月),收到通知书以后,尽早提交答复意见审查员会尽早继续审查,缩短周期。由于优先审查只能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后才能办理,在这之前的初审阶段无法加快,走流程最快也需要三个月左右,办理优先审查后需要一年的审理时间,所以整个申请流程最快大概1年3个月。

优先审查周期发明:1年。实用新型:2个月。外观设计:2个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六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17年6月27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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